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的诊断
需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需是企业所在地或职工本人居住地的合格
机构诊断。
2)职业病的鉴定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部门申请再鉴定。
3)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的,需在鉴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参考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第2 条、第51 条;
2.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3 条、第14 条;
3.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