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指见义勇为的活动,但是也应包括在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中志愿者的行为。见义勇为活动包括: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3)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因此只要是在这样的行为中受到伤害的,都依法视为工伤。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2 项;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 条;
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14 条、第15 条;
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16 条;
5.《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33 条。